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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34:06 股吧网页版
豪悦护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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