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控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非必要不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配备具备过往交易背景及专业知识储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业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六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财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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