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1909 号
致: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09 月 1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载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199 号趣链产业园 1 号楼 1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俞峻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43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86%,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0,13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133%。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407 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0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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