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26]海字第 015-1 号
中国 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Add:5/9/10/13/17Floor,BroadcastingTower,14A, 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China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二○二六年六月
目 录
目 录...... 1
声 明 ...... 3
《问询函》回复部分 ...... 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海字第 015-1 号
致: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证券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2026]海字第 01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6]海字第 016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141 号《关于山东百
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及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含义相同。
声 明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本所律师已核查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和必要的讨论。
2.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律师已就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5.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证券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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