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H(法)字第 0575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永和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和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永和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永和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和股份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00 召开,《浙江永和
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
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
体披露,《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十五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浙
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89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月 8日至 2026年 5月 8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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