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将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 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收购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 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发行证券和再融资、收
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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