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如果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与公告后,公司方能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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