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实施。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法务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
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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