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中心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审计中心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中心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中心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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