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支付。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具体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予发
放或调整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调整及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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