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流程,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业务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业务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操作;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或销售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持仓量不得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所需保值的原材料、产成品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中董事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不超过董事会、股东会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采购部门、财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审批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实施细则;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单项或年度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
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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