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控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品种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或上述品种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法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三)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四)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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