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6-013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84,937,589.17 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将负担一审、二审相关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113,969 元;
2、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收到被告方支付的货款及逾
期利息损失合计190,000,000元。公司已于2024年末就该事项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将依据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转回已计提的相应减值准备。
3、以上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前期情况
公司因与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利”,被告一)、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利”,被告二)的合同纠纷,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4,937,589.17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嘉兴中院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作出一审判决,案号为(2025)浙 04 民初
49 号,判决结果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因不服该一审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5)
浙民终 1012 号,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开庭审理(后根据法院通知安排调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6)。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 101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 04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
2、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明新旭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76,649,549.36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
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以 154,708,53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计 5,698,575.19 元;自 2025 年 2
月 16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 176,649,549.36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3、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对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79,82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84,823 元,由明
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7,508 元,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927,31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79,098 元,由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922,637 元,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6,46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将负担一审、二审相关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113,969 元;
2、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收到被告方支付的货款及逾
期利息损失合计190,000,000元。公司已于2024年末就该事项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将依据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转回已计提的相应减值准备。
3、以上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四、公司(包括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