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5-066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124,408,353.72 元及相应利息(不含诉讼费及其
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已获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
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
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植物园(以下简称“被告”)长期拖欠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工程款项,2025年2月,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25年8月收到太原中院送达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晋01民初106号】。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40,574,466元及对应利息。
为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提起上诉。诉求依法改判为除一审判决的40,574,466元工程进度款外,还须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83,833,887.72元及利息合计124,408,353.72元及利息。
近日,公司已收到山西高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晋民终252号】及传票等法律文件。现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植物园长期拖欠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项,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
告支付工程款 124,408,353.72 元及利息 11,915,154.45 元(利息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清偿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应案号为:【(2025)晋 01 民初 10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
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晋 01
民初 106 号】,判决如下:
1、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40,574,466 元及利息(利
息以 40,574,46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备注:目前该项目正处于政府部门结算阶段,法院认为因合同明确约定最终结算金额应以政府评审部门审定为准,即使原告按合同完成了工程并投入使用近
5 年、移交已近 3 年,未支持原告主张的按照一审报告 20,129.47 万元对应欠款
12,440.84 万元 100%支付,而是以项目施工进度计量的工程量为基础,再结合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绿化工程支付至 80%计算得出(未采纳合同约定移交支付至 100%)应付 4,057.45 万元。
2、驳回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03,792.88 元,其中 196,921 元由被告绿地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406,871.88 元由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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