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第 2 号》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第 2 号》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第 2 号》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准确、公平和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公平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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