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ST 太和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何文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963,918股,占公司股份数量的10.56%;何文辉先生累计被冻结的公司股份数量为4,721,218股,占公司股份数量的4.17%。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何文辉先生关于其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情况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被冻结/标记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 月 17 日,因上海华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华翀基金”)与何文辉先生之间的合同纠纷,华翀基金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何文辉先生所持公司的 4,721,218 股股份
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华翀基金要求何文辉先
生按照《上海华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8 年度业绩补偿安排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23-033)。
二、股份被冻结/标记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何文辉先生的通知,其通过委托律师收到相关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件,并了解有关进展情况如下: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出
具(2023)沪 0106 民初 3059 号《民事判决书》,静安区法院认为,案涉《业绩补偿协议》估值调整和业绩补偿方式条款属于双方意定“对赌协议”的一部分,且本案业绩补偿条款系针对公司上市申报后的补偿约定,对其效力的认定,不仅涉及公司内部关系调整,还涉及证券监管要求以及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和其他投资者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考量。因此认定《业绩补偿协议》估值调整和业绩补偿方式条款属于在上市申报期间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条款,该对赌条款虽在上市申报前解除,但在申报后审核期间另行签署,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为此,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华翀基金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
457,665.2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华翀基金负担;鉴定费 120,360 元,由
何文辉先生负担。
华翀基金不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2025 年
2 月 21 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2025 年 5 月 21 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25)
沪 74 民终 260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是认为,虽然《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上市后 6 个月,在该协议签订时,公司是否上市带有不确定性,但何文辉所负担的债务金额已经确定,并未因是否上市而对目标公司估值再行调整。因此《业绩补偿协议》并非对原有对赌条款效力的完全恢复,亦不属于以上市为条件形成新的对赌协议,而是对原对赌条款部分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已形成债务的确认。上海金融法院总结认为,鉴于《业绩补偿协议》是发行人股东之间进行固定金额的现金补偿,合同当事人不包括发行人,合同内容不与市值挂钩,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判决书记载,华翀基金在二审中向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该协议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金融交易安全或其他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本院难以认定该协议属于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的范畴,也即,《业绩补充协议》不存在因违反金融市场公共秩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06 民初 3059 号民事判决;何文辉先生向华翀基金支付现
金补偿 65,864,800 元,违约金 12,894,312 元,以及以 65,864,800 元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同时,一审案件受理费
457,665.2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120,360 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
457,665.27 元,由何文辉先生负担。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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