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
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专户账号、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审慎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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