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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11:44:29 股吧网页版
*ST太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人, 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
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
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
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 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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