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 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
应不少于二人,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
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
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
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
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及
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 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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