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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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 2026】 0650 号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预计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获悉, 2026 年 4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以
下简称上海证监局) 向你公司送达《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靖、 何凡、 李晓萍、 何雨
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 2026〕 121 号, 以
下简称《 决定书》)。《 决定书》 显示, 由于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
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 导致《 关
于 2025 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存在虚
假记载,《 2025 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 披露的预计实现
营业收入金额不实,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
监管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 上海证监局向你公司送达《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
监立案字 0032026005 号)。 根据《 立案告知书》, 你公司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2026 年 4 月 19 日, 你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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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年审机构) 向公司出具
了《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审计工作
进展的专项说明》( 以下简称《 专项说明》), 显示以其目前掌握
的审计证据, 经过分析论证, 认为公司 2025 年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将低于 3 亿元, 初步扣除营业收入金额为 1.55 亿元, 对公司
营业收入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应对涉
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综上, 你公司 2025 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且净
利润为负值, 将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第 9.3.7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
退市情形, 根据本所《 上市规则》 第 9.3.11 条等规定, 年报披露
后公司股票将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截止目前, 公司仍未公告披露《 立案告知书》《 决定书》 及
年审机构出具的《 专项说明》 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 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一、 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 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并就股票可能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
险提示, 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 严格按照《决定书》 要求, 并结合年审机构出具的《 专
项说明》, 及时更正 2025 年度业绩预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确
保公司按期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高度重视《 立案告知书》《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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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年审机构出具的《 专项说明》 内容, 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对相关财务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审核。
退市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影响重大, 你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 勤勉尽责, 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 并严格按照《 上
市规则》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 本所将依法依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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