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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22:03:23 股吧网页版
*ST太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ST 太和 公告编号:2026-028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独立董事于陈佳俊女士、甘韶球先生、陈伟海先生共同提交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2025年公司年报披露工作的督促函》(以下简称“督促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促函内容

本人陈佳俊、甘韶球、陈伟海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信披违规风险、营业收入确认的会计差错、加强内部控制及时披露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立案告知书》、上交所出具的《监管工作函》及审计机构的《专项说明》的相关事项披露事宜,正式发出督促函,内容如下:

(一)及时更正会计收入确认差错,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股票可能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经审计委员会委员核查及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我们认为2025年营业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问题。共有三个项目的营业收入应予以扣除,合计需扣除营业收入金额为1.55亿元。公司2025年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将低于3亿元,对公司营业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存在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其中:

1. 项目一:2025年涉及浙江耀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耀盈)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24亿元,共涉及8个项目。

2. 项目二:2025年兰书苑(A3地块)项目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项目确认收入
0.14亿元;水山东第(二期)项目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确认收入0.14亿元。

我们认为,项目一和项目二存在没有合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资质不全、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等问题,即“先建后批的”的情况,不符合会计准则,不能确认为当期收入。

以公司目前所提供的依据来综合评价,公司目前按照合同总价或正常进度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的做法,存在以下合法、合规问题:

(1)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关于“合同识别”与“交易价格”的核心条款。核心违规点在于:将法律上无效的合同,错误地假定为有效合同来确认收入。

(2)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准则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本身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未招标”或“超越资质等级”通常会直接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既然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就不满足准则第五条第(一)(二)款“合同各方承诺履行”的法定基础;同时,因合同无效面临发包方拒付、按实际成本折价结算等巨大风险,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也被打破。

(3)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交易价格的确定)
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如果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无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或“定额利润”来收款。施工企业“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仅限于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成本(即折价补偿),甚至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连成本都收不回。如果按原合同总价确认收入,属于严重高估了交易价格。

(4)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谨慎性原则)

准则规定: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在项目违规、合同存在无效风险的情况下,依然确认包含利润的当期收入,属于提前确认高风险收益,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3. 项目三:北京中科砚云科技有限公司系统集成合同,6个项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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