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20 年 07 月 0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8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顾旭芬
2025 年末合伙人数量:53 人
2025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228 人
2025 年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9 人
2025 年度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帆、陆建香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尤尼泰振青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展开全面审计工作。同时,尤尼泰振青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状况,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形等进行了细致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尤尼泰振青对公司 2025 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导致上述意见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
(一)强调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金余额 18,708,891.42 元尚
未归还;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6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太和水公司立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太和水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公司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部分收入不予确认,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不予确认的营业收入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超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标准。公司部分工程业务控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确认不能可靠、真实、准确地计量,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2、太和水公司 2025 年度未能有效执行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
管理制度,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金余额尚有 18,708,891.42 元,其中 2025 年期初占用
资金余额 2,433,325.11 元,2025 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18,819,720.00 元集中在
1 月份发生,2025 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2,544,153.69 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尚未在 2025 年度完成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已考虑上述缺陷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太和水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公司 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