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619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 9198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619 第 0001 号
致: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6、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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