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4
转债代码:110815 转债简称:九丰定 01
转债代码:110816 转债简称:九丰定 02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丰定 01”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100.03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回售申报期:2026 年 3 月 27 日至 2026 年 4 月 2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6 年 4 月 8 日。
回售期内“九丰定 01”停止转股。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九丰定 01”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根据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公告中相关简称与《上市公告书》的释义内容相同)的相关规定,“九丰定 01”的“提前回售”条款生效,现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九丰定 01”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提前回售”条款
自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且实施完毕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之日,或交易对方通过本次购买资产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满 36 个月之日,两者孰晚之日起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将发布一次回售公告,届时仍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的金额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回售给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依照前款约定行使提前回售权的,应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否则交易对方不得再行使本条约定的回售权。
(二)“提前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告书》,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森泰能源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议案》,经专项审核,森泰能源业绩承诺期(2022-2024 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0,984.22 万元人民币,超过承诺净利润
数(47,581.75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森泰能源的全部股权价值高于
本次交易时标的公司交易对价,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发生减值。2025 年 7 月 30 日,公
司实施完毕向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补偿,相关款项均已支付至交易对方。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完成“九丰定 01”的发行登记,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28 日,交易
对方通过本次购买资产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已满 36 个月。
综上,根据《上市公告书》,自 2025 年 12 月 29 日起三个月内,公司需发布一次
回售公告,届时仍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九丰定 01”的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的金额回售给公司。
(三)回售价格
“九丰定 01”的票面利率为为 0.01%/年,计息天数为 1,184 天(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当期应计利息为 100*0.01%*1,184/365≈0.03 元人民币/张(含
税),即回售价格为 100+0.03=100.03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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