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应披露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收
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
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四)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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