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控股子公司开展
委托理财业务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经公司按本制度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
用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标准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委托理财相关指标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已按本制度履行审议程序的交易,不再纳入后续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单独审议程
序的,公司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按预计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批准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由总裁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上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一)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财务部按权限将委托理财单项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进行审批;
(二)财务部统筹资金情况,汇总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资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等,此方案根据审批权限
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汇总委托理财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以及建议,拟订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上报公司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