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助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支付预付款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也纳入本制度范畴。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执行: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且相关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先经公司财务部开展风险调查和收益风
险分析,经内部审计部审核后,再按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结合财务部前期风险调查结果
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重点关注该事项的风险与公允性,以及被资助对象的偿债能力,并形成明确判断。若公司存在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则需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潜在风险等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同时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财务资助事项时,除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需回避表决。
第十条 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若其他股东未能按要求提供,公司需要求其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阐明自身利益未受损害的理由,以及是否已要求该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宜,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需累计计算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正式协议,
明确约定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市场利率确定,且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但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可根据子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决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