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
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
益化。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子公
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裁、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对外投资事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投资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子公司、参股公司追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等。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1)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 对外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4) 对外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
(6)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 万元。
(二)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1)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上且低于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2)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产的 30%以上
且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 对外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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