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在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下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所明确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涉及商业秘密及对公司利益、品牌形象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对外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对外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
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
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
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
通知公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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