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8 中所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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