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
务,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
中国境内外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
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
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证券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
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买卖关联方证券、限售期内证券的,需提前 5 个交易日向证券部报备交易方案,明确交易目的、价格区间及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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