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 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 2024 年 7 月 15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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