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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丰股份: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
信息,并保证上报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是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一般交易报告的标准: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⑥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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