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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