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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