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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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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