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控制委托理财业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购买理财产品的品种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 稳健型的产品,原则上限定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
第七条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流程与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委托理财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审议、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累计总额自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公司可以循环使用该额度进行委托理财投资,即任意时点持有该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能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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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具体投资申请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5 日, 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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