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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20:02:21 股吧网页版
新洁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透明、与业绩相匹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与透明原则: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并依法披露;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职责大小及履职贡献相匹配;

(三)市场化与可持续原则:参考行业与地区市场水平,兼顾公司长期战略与风险约束;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任期激励、专项奖励等);“绩效薪酬”系与年度/任期绩效评价挂钩的浮动收入;“止付追索”包括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止付/扣减)以及对已支付部分的追回(追索/追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定董事薪酬(含独立董事津贴、外部董事报酬等)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为薪酬委员会履职提供支持。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绩效评价、讨论其报酬或作出相关表决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且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当依法回避,并严格执行关联关系识别与回避表决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与经营业绩联动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涉及股东会权限的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工资总额预算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发展阶段、行业及地区薪酬市场水平为核心决定依据,联动调整,同时统筹衔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薪酬分配关系。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一节 董事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调整,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按规定承担或报销。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制度执行,不另行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委派董事等),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确需支付的,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三)董事长如同时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其薪酬依照高级管理人员规则执行,不重复领取董事报酬。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履职工作量、委员会任职情况等,对不在公司任职
且依法应支付报酬的非独立董事设置董事报酬或会议津贴;支付标准应当与公司规模、业绩及市场水平相适应,并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薪酬的分配
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倾斜,并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薪酬与绩效薪酬相结合的薪酬结构,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五条 基本薪酬按照岗位价值与职责、任职资格与能力、行业与地区
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薪酬总额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基本薪酬调整应当与岗位变动、市场对标及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绩效薪酬以年度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挂钩;公司应当建立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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