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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7 15:32:42 股吧网页版
奥锐特: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累计
回购股份 2,778,338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
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
份为 2,777,219 股,基于前述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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