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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