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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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
销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奥锐特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奥锐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奥锐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奥锐特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奥锐特在其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锐特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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