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业、自然人成立合
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标准要求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具备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增加市场前景好的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二)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增加利润。
(三)有利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
(四)扩大公司知名度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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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六)能够为公司增加收益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技术动态并结合公司长远规划及现有生产状况,提出项目设想。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由技术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论证,会同设备部门对引进设备厂商进行筛选,与设备厂商进行技术交流,综合形成拟定的项目材料。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
(二)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有关项目材料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评审。
(三)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准备,并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编写项目建议书,最终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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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立项的项目报董事会秘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
(五)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聘请有资格的设计研究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财务、基建、销售、生产等)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由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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