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上交所及本制度规定编
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上交所及本制度规定
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
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公告时,应核对、确认
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
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
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按上交所规定执行。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的交易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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