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②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③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均应当配合审计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
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并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和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报告可与审计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合并提交至审计委员会,但在前款检查事项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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