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 950.67 万元;自 2025 年 9 月 2
日到 2026 年 3 月 31 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
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13,139,355.99 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砼磊高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 246 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山区法院”)申请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8)。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砼磊高新,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疆”),诉讼代理人为张琴、雍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鑫。
二、案件调解情况
2026 年 5 月 21 日,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砼磊高新与中建新疆根据
双方合作的进展情况,在天山区法院主持下,积极协商后达成调解。近日,砼磊
高新收到天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中建新疆向砼磊高新支付货款 10,267,400.82 元;
(二)由中建新疆向砼磊高新支付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三)本案受理费 39,284.48 元由中建新疆负担。
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 10,311,685.30 元,由中建新疆分九期付款,于 2027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成。
三、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自 2025 年 9 月 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
为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13,139,355.9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
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未结案件
案由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判决生效阶段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金额
买卖合同纠纷 15,211,539.61 - 160,142,326.56
票据纠纷 - - -
其他 - - -
小计 15,211,539.61 - 160,142,3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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