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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2 16:20:22 股吧网页版
派克新材: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3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5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公告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因公司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浙商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鑫航空”)、浙商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 号)核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1,599,999,960.16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7,060,706.0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82,939,254.1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
W[2022]B120 号)进行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浙商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派鑫航空与浙商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余额 是否重
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新签署
协议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 463778276617 10088.066587 是

支行(注 1)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 528778275559 8870.31981 是

支行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 78030122000404536 3036.751097 是

支行
注: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6377827661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和“高端装备用大型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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