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币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结售汇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须事先取得公司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经营进行超额交易。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开展非套期保值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
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所有需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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