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积极性,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水平契合行业发展现状、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同时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管理责任、风险相挂钩,兼顾个人能力与履职表现;
(三)薪酬体系设计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平衡短期激励与中长期发展,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
(四)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挂钩,有奖有罚、奖罚对等,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导向与风险约束作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主
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结构及具体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和计算标准;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监督考核工作的实施并审定考核结果;
(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市场变化及考核结果,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建议;
(四)根据公司专项工作或特殊经营情况,提出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的方案;
(五)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可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工作;
(六)组织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薪酬、考核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审议与实施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履行回避义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作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数据的收集、整理与统计;
(二)按照审定的薪酬方案执行薪酬核算、发放工作;
(三)办理薪酬相关的税务代扣、社保及公积金代缴等事宜;
(四)完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根据岗位履职特点差异化设置,薪酬构成
与标准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紧密关联。
第八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如下
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
在公司内部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岗位领取相应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二)独立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
独立董事在公司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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