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资格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且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等;通知时限为:提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本条通知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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