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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